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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破坏粮食收购案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打印本页]

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    时间: 1970-1-1 08:00:00     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破坏粮食收购案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破坏粮食收购案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颁布时间:1954-1-4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破坏粮食收购案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1954年1月4日,最高法院、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
关于中南分院12月14日请示破坏粮食收购案件是否按特刑案件处理问题,本院部认为:凡以反革命为目的而破坏国家粮食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案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镇压反革命条例办理,不得上诉。其余的有关破坏粮食法令的案件,则仍应准其上诉。
并希转知各所属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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