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政帮·华政人自由的社区
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关于“公公与媳妇”“继母与儿子”等可否结婚问题的复函
[打印本页]
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
时间:
1970-1-1 08:00:00
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关于“公公与媳妇”“继母与儿子”等可否结婚问题的复函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关于“公公与媳妇”“继母与儿子”等可否结婚问题的复函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
颁布时间:1953-7-14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关于“公公与媳妇”“继母与儿子”等可否结婚问题的复函
1953年7月14日,最高法院中南分院
湖南省院(53)行秘字第143号报告及江西省本年4月10日函悉。关于没有婚姻关系存在的“公公与媳妇”“继母与儿子”“叔母与侄”“子与父妾”“女婿与岳母”“养子与养母”“养女与养父”等可否结婚问题,经我们拟具初步意见,报请中央司法部以(53)司普民字12/989号函复同意。认为婚姻法对于这些人之间虽无禁止结婚的明文规定,为了照顾群众影响,以及防止群众思想不通,因而引起意外事件的发生,最好尽量说服他们不要结婚;但如双方态度异常坚决,经说服无效时,为免发生意外,当地政府也可斟酌具体情况适当处理(如劝令他们迁居等)。
对于这些个别特殊问题,你院并嘱所属法院可多根据实际情况就地加以具体处理。特别是要照顾群众的影响,一般不需作统一规定。
欢迎光临 华政帮·华政人自由的社区 (http://ecupl.uice.lu/)
Powered by Discuz! X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