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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任命董建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二任行政长官 [打印本页]

作者: 国务院    时间: 2002-3-4 08:00:00     标题: 任命董建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二任行政长官

法规标题:任命董建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二任行政长官
颁布部门:国务院
颁布时间:2002-3-4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令第347号


国务院令第347号任命董建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二任行政长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二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人选,任命董建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二任行政长官,于2002年7月1日就职。

总 理  朱镕基

二○○二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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