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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打印本页]

作者: 最高人民检察院    时间: 2009-9-3 08:00:00     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颁布时间:2009-9-3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news.jcrb.com/xwjj/200909/t20090908_260025.html
文书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为方便人民群众,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自2009年9月7日起,向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河南等五省、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派出接访工作组,履行最高人民检察院来访接待室的职责,负责接待、受理依法应当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已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的申诉案件,以及应当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查处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的举报案件。对未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接访的越级访案件,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辖”的原则,由本省、自治区相关人民检察院接待,工作组不予接待。 

  根据工作安排,自2009年9月7日起,最高人民检察院来访接待室对上述五省、自治区的来访不再登记、接待。请上述五省、自治区的来访群众返回本地,依法向我院接访工作组或相关人民检察院申诉、举报。 

  特此公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OO九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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