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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 [打印本页]

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    时间: 2009-1-8 08:00:00     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2009-1-8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court.gov.cn/news/bulletin/activity/200901090011.htm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 (2009年1月8日起施行)


  一、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

  二、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

  三、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

  四、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

  五、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凡违反上述规定,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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