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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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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国务院
时间:
2005-7-15 08:00:00
标题: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法规标题: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颁布部门:国务院
颁布时间:2005-7-15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gov.cn/zwgk/2005-09/08/content_30346.htm
文书编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函〔2005〕66号
环保总局:
你局《关于建立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环发〔2005〕7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建立由环保总局牵头的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国 务 院
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三峡库区的水环境质量,经国务院同意,建立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主要职能
在国务院领导下,研究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目标、重大措施和环境政策;组织完善、协调指导并督促实施《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研究推动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综合执法工作;通报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环境质量和生态环境状况,通报各成员单位水污染防治工作情况;推动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工作。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环保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交通部、三峡办、湖北省人民政府、重庆市人民政府、四川省人民政府、贵州省人民政府、云南省人民政府、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中国长江三峡总公司共14个部门和单位组成。
环保总局为联席会议牵头单位。联席会议召集人由环保总局局长担任,第二召集人由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三峡办的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其他成员单位的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在环保总局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环保总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各成员单位有关司局级负责同志为成员。
三、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环保总局局长召集。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同时抄报国务院。联席会议纪要由联席会议召集人签发,必要时会签有关单位。对于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由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报国务院决定。
四、联席会议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涉及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关问题,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布置的各项任务,每年6月和12月向联席会议办公室书面报送有关工作进展情况。要互通信息,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五、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职责
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联络和协调工作;研究并提出联席会议议题;汇总并通报各成员单位有关工作情况;不定期召开办公室工作会议,协调、督促各成员单位履行工作职责和落实联席会议决议;完成联席会议交办事项。
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解振华 环保总局局长
第二召集人:
刘江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索丽生 水利部副部长
高金榜 三峡办副主任
成员:朱志刚 财政部副部长
仇保兴 建设部副部长
徐祖远 交通部副部长
汪纪戎 环保总局副局长
阮成发 湖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赵公卿 重庆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刘晓峰 四川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肖永安 贵州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吴晓青 云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徐安雄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副主任
曹广晶 中国长江三峡总公司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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