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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调整芜湖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打印本页]

作者: 国务院    时间: 2005-9-13 08:00:00     标题: 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调整芜湖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法规标题: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调整芜湖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颁布部门:国务院
颁布时间:2005-9-13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gov.cn/zwgk/2005-10/19/content_79905.htm
文书编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调整芜湖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国函〔2005〕77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芜湖市市辖区行政区划调整的请示》(皖政〔2005〕7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芜湖市新芜区、镜湖区,设立新的芜湖市镜湖区。将原新芜区、镜湖区的行政区域和鸠江区的荆山街道以及湾里镇的广福、莲塘2个居委会划归镜湖区管辖。镜湖区人民政府驻北京东路。
  二、设立芜湖市三山区,将马塘区的三山、保定2个街道和繁昌县的峨桥镇划归三山区管辖。三山区人民政府驻三华路。
  三、马塘区更名为弋江区。将芜湖县火龙岗镇划归弋江区管辖。弋江区人民政府驻利民路。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勘定。

国务院
                          二○○五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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