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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务院关于同意北京市撤销大兴县设立大兴区的批复 [打印本页]

作者: 国务院    时间: 2001-1-9 08:00:00     标题: 国务院关于同意北京市撤销大兴县设立大兴区的批复

法规标题:国务院关于同意北京市撤销大兴县设立大兴区的批复
颁布部门:国务院
颁布时间:2001-1-9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国务院公报2001年第6号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1/content_61275.htm
文书编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北京市撤销大兴县设立大兴区的批复



国函〔2001〕4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撤销大兴县设立大兴区的请示》(京政文〔2000〕41号)收悉。同意撤销大兴县,设立大兴区,以原大兴县的行政区域为大兴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黄村镇。

  大兴区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市自行解决。

国 务 院       

二○○一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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