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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务院关于同意辽宁省调整营口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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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国务院
时间:
2004-1-8 08:00:00
标题:
国务院关于同意辽宁省调整营口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法规标题:国务院关于同意辽宁省调整营口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颁布部门:国务院
颁布时间:2004-1-8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chinalaw.gov.cn/jsp/contentpub/browser/contentpro.jsp?contentid=co1724118482
文书编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辽宁省调整营口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2004年1月8日国务院国函[2004]2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调整营口市部分市区行政区划的请示》(辽政〔2003〕24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将县级盖州市的熊岳镇、芦屯镇、红旗镇划归营口市鲅鱼圈区管辖。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调整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勘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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