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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调整哈尔滨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打印本页]

作者: 国务院    时间: 2004-2-4 08:00:00     标题: 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调整哈尔滨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法规标题: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调整哈尔滨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颁布部门:国务院
颁布时间:2004-2-4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chinalaw.gov.cn/jsp/contentpub/browser/contentpro.jsp?contentid=co1177447529
文书编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调整哈尔滨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2004年2月4日国务院国函[2004]10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调整哈尔滨市行政区划的请示》(黑政发〔2004〕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撤销哈尔滨市太平区,将其行政区域划归哈尔滨市道外区管辖。道外区人民政府驻北十四道街。

二、哈尔滨市设立松北区,辖原属道外区的松北、松浦、万宝3个镇,太阳岛、三电2个街道,以及原属呼兰县的乐业、对青山2个镇。松北区人民政府驻松北镇松北一路。

三、撤销呼兰县,设立哈尔滨市呼兰区,以原呼兰县的行政区域(不含乐业、对青山2个镇)为呼兰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呼兰镇南京路。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勘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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