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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务院关于同意调整在佛山市的海关机构设置的批复 [打印本页]

作者: 国务院    时间: 2004-3-8 08:00:00     标题: 国务院关于同意调整在佛山市的海关机构设置的批复

法规标题:国务院关于同意调整在佛山市的海关机构设置的批复
颁布部门:国务院
颁布时间:2004-3-8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chinalaw.gov.cn/jsp/contentpub/browser/contentpro.jsp?contentid=co9135373623
文书编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调整在佛山市的海关机构设置的批复

(2004年3月8日国务院文件国函[2004]15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调整佛山市区域海关机构设置的请示》(粤府〔2002〕9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佛山海关、顺德海关、南海海关、三水海关、高明海关合并,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佛山海关(副厅级,内设机构按照副处级规格设置),隶属广州海关。

  二、核定新组建的佛山海关人员编制798名,在广州海关现有编制内调剂解决,不另增加编制。所需人员从应届大学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及地方党政机关现有人员中选调,不从社会上招收。

  三、新组建的佛山海关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由你省负责解决,检查检验设备由海关总署负责配备。

  有关具体事宜,请与海关总署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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