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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酒泉海关的批复 [打印本页]

作者: 国务院    时间: 2004-5-25 08:00:00     标题: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酒泉海关的批复

法规标题: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酒泉海关的批复
颁布部门:国务院
颁布时间:2004-5-25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chinalaw.gov.cn/jsp/contentpub/browser/contentpro.jsp?contentid=co1716005567
文书编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酒泉海关的批复


(2004年5月25日国务院文件国函[2004]38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设立酒泉海关的请示》(甘政发〔2003〕6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酒泉海关(正处级),隶属兰州海关。

  二、核定酒泉海关人员编制20名,在兰州海关现有编制内调剂解决,不另增加编制。以上人员主要从应届大学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及地方党政机关现有人员中选调,不从社会上招收。

  三、酒泉海关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由你省负责解决,检查检验设备由海关总署负责配备。有关具体事宜,请与海关总署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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