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政帮·华政人自由的社区

标题: 国务院关于奖励人民公社兴修水土保持工程的规定 [打印本页]

作者: 国务院    时间: 1970-1-1 08:00:00     标题: 国务院关于奖励人民公社兴修水土保持工程的规定

法规标题:国务院关于奖励人民公社兴修水土保持工程的规定
颁布部门:国务院
颁布时间:1962-6-19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chinatax.gov.cn/view.jsp?code=200309241007221785
文书编号:


国务院关于奖励人民公社兴修水土保持工程的规定
国农办恢[1962]159号

1962-06-19国务院


  为了鼓励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兴修水土保持工程,现在规定:
  (一)在原有坡耕地上修梯田、培地埂等,增加了产量的,其增产部分,归参加兴修的生产队所有,由受益年算起,三至五年不计征购。
  (二)在荒沟修淤地坝、谷坊等新淤出的耕地,其全部产量归参加兴修的生产队所有,由受益年算起,三至五年不计征购。
国务院

一九六二年六月十九日






欢迎光临 华政帮·华政人自由的社区 (http://ecupl.uice.lu/) Powered by Discuz! X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