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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决定 [打印本页]

作者: 全国人大常委会    时间: 2003-4-26 08:00:00     标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决定

法规标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决定
颁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时间:2003-4-26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3年
文书编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决定


(2003年4月26日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批准国家主席江泽民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2年12月23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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