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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打印本页]

作者: 全国人大常委会    时间: 2002-3-15 08:00:00     标题: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法规标题: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颁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时间:2002-3-15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2年
文书编号: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2002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会议认为,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贯彻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精神和对审判工作的要求,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会议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要求,在新的一年里,最高人民法院要按照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依法履行审判机关职能,进一步做好各项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公正司法,深化法院改革,改进作风,提高效率,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提高队伍素质,切实加强廉政建设,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社会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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