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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防止关停企业和停建缓建工程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的决议 [打印本页]

作者: 全国人大常委会    时间: 1981-3-6 08:00:00     标题: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防止关停企业和停建缓建工程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的决议

法规标题: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防止关停企业和停建缓建工程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的决议
颁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时间:1981-3-6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81年
文书编号: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防止关停企业和停建缓建工程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的决议

(1981年3月6日通过)

在国民经济调整过程中,有些企业要关停,有些建设项目要停建缓建。做好关停企业和停建缓建项目的善后工作,保护和管理好这些企业和项目的厂房、设备、原材料、燃料、产品等国家财产,防止损失浪费,极为重要。所有关停企业和停建缓建项目的负责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负责,切实做好各项善后工作,不得玩忽职守,放松管理。要对资金、房屋、设备和物资进行清点、维护或封存。有些资产需要及时处理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凡涉及工农关系的事项,要慎重妥善地处理。有关单位和当地政府要教育、动员职工和职工家属以及当地群众,坚决保护国家财产,防止损失和浪费。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的关停企业和停建缓建项目的善后工作,要加强领导,认真检查,督促有关单位把这项工作做好。对于保护关停企业和停建缓建工程国家财产有功的单位和人员,应当给予表扬和鼓励。同时要坚决制止私分、哄抢、盗窃国家财产的违法行为,对有上述行为的人,特别是为首的、负责的人员,必须严肃处理,区别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依法惩办。各级公安、司法部门必须密切配合有关单位,保障国家财产不受侵犯。一切工作人员和人民群众,对私分、哄抢、盗窃国家财产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揭发和检举,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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