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政帮·华政人自由的社区

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1966年3月) [打印本页]

作者: 全国人大常委会    时间: 1970-1-1 08:00:00     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1966年3月)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1966年3月)
颁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时间:1966-3-29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66年
文书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1966年3月)

根据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的决定,对于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实行特赦。
一、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关押已满十年,确实改恶从善的,予以释放。
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战争罪犯,缓刑时间已满一年、确实有改恶从善表现的,可以减为无期徒刑或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判处无期徒刑的战争罪犯,服刑时间已满七年、确实有改恶从善表现的,可以减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个命令,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刘少奇
1966年3月29日





欢迎光临 华政帮·华政人自由的社区 (http://ecupl.uice.lu/) Powered by Discuz! X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