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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1964年12月) [打印本页]

作者: 全国人大常委会    时间: 1970-1-1 08:00:00     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1964年12月)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1964年12月)
颁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时间:1964-12-12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65年
文书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1964年12月)

根据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三五次会议的决定,对于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实行特赦。
一、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关押已满十年,确实改恶从善的,予以释放。
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战争罪犯,缓刑时间已满一年、确实有改恶从善表现的,可以减为无期徒刑或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判处无期徒刑的战争罪犯,服刑时间已满七年、确实有改恶从善表现的,可以减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个命令,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刘少奇
196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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