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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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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国务院
时间:
2005-4-29 08:00:00
标题: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
法规标题: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
颁布部门:国务院
颁布时间:2005-4-29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报2005年第15期
文书编号:国发〔2005〕13号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
国发[2005]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普查项目和周期安排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06年底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解决好“三农”问题是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农业普查作为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主要是为了查清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发展变化情况,掌握我国农业生产、农田水利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劳动力转移等方面的基本信息,为研究确定国民经济发展战略和规划,制定各项经济社会政策提供依据。搞好第二次农业普查,有利于进一步摸清农业资源状况,制定科学的粮食生产政策,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有利于推动农业结构调整,加快农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推广,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有利于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加速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
二、普查的内容和时间
根据我国国情,并参照2010年世界农业普查方案,此次普查主要包括6个方面内容:一是从事第一产业活动单位和农户的生产经营情况;二是乡(镇)、村委会及社区环境情况;三是农业土地利用情况;四是农业和农村固定资产投资情况;五是农村劳动力就业及流动情况;六是农民生活质量情况。
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6年度。
三、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农业普查涉及广大农村地区及众多农户,普查任务重,参与部门多,工作难度大。为了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国务院决定成立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此项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其中,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工作,由中宣部负责协调;涉及普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工作,由财政部和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地区农业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在普查经费上要给予保证;各级宣传部门、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报刊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普查的意义和有关要求,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各级普查机构要充分发挥县、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的作用,从乡、村干部中选调现场组织人员和调查员。要根据农业普查的特点,做好调查员的培训和组织工作。
四、普查经费
农业普查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五、普查资料的填报与管理
凡在我国境内符合普查对象的有关单位和农户,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普查的具体要求,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的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农业普查取得的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个人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严格的保密义务。
附件: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回良玉(国务院副总理)
副组长:张 勇(国务院副秘书长)
李德水(统计局局长)
刘 江(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牛 盾(农业部副部长)
成 员:胡振民(中宣部副部长)
郑新立(中央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陈锡文(中财办副主任,中农办主任)
张保庆(教育部副部长)
刘燕华(科技部副部长)
白景富(公安部副部长)
姜 力(民政部副部长)
张苏军(司法部政治部主任)
廖晓军(财政部副部长)
王东进(劳动保障部副部长)
小苏(国土资源部副部长)
翟浩辉(水利部副部长)
陈啸宏(卫生部副部长)
王东峰(工商总局副局长)
胡占凡(广电总局副局长)
邱晓华(统计局副局长兼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李育材(林业局副局长)
李炳坤(国务院研究室副主任)
尉士武(农业发展银行副行长)
刘 坚(国务院扶贫办主任)
冯 亮(总后勤部军需物资油料部副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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