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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 [打印本页]

作者: 全国人大常委会    时间: 2004-8-28 08:00:00     标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

法规标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
颁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时间:2004-8-28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4年
文书编号:主席令10届第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九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4年8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作如下修改


第五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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