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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商业领域利用外资工作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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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国务院
时间:
2004-3-18 08:00:00
标题: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商业领域利用外资工作的批复
法规标题: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商业领域利用外资工作的批复
颁布部门:国务院
颁布时间:2004-3-18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chinalaw.gov.cn/jsp/contentpub/browser/contentpro.jsp?contentid=co9135509163
文书编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商业领域利用外资工作的批复
2004年3月18日
国函[2004]19号
商务部:
你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商业领域对外开放制订〈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管理办法〉的请示》(商资发〔2003〕47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商业利用外资工作由试点转入正常开放,按照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逐步扩大开放的领域和范围。
二、为确保商业领域利用外资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由你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制订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管理办法并发布施行。届时,废止1999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原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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