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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提高诉讼费收费标准的请示》的答复 [打印本页]

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    时间: 2003-8-6 08:00:00     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提高诉讼费收费标准的请示》的答复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提高诉讼费收费标准的请示》的答复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2003-8-6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提高诉讼费收费标准的请示》的答复

法[2003]136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提高诉讼费收费标准的请示》(苏高法 [2003]24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央关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开始着手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进行全面修改,目前不宜对收费办法中的个别标准单独进行修改,请示中所提出的问题将在修改收费办法中一并考虑。
二、在新的诉讼收费办法出台以前,各级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必须严格按照现行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

此复。
2003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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