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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务院关于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接收原香港政府资产的决定 [打印本页]

作者: 国务院    时间: 1997-6-28 08:00:00     标题: 国务院关于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接收原香港政府资产的决定

法规标题:国务院关于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接收原香港政府资产的决定
颁布部门:国务院
颁布时间:1997-6-28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97/112201199702.html
文书编号:


国务院关于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接收原香港政府资产的决定
国务院

(1997年6月26日国务院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7年6月28日国务院发布)


国务院决定: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自1997年7月1日起接收和负责审核原香港政府的全部资产和债务,并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法律自主地进行管理。



1997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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