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政帮·华政人自由的社区

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改前地主出典的城镇房屋经过30年能否回赎问题的批复 [打印本页]

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    时间: 1988-2-1 08:00:00     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改前地主出典的城镇房屋经过30年能否回赎问题的批复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改前地主出典的城镇房屋经过30年能否回赎问题的批复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88-2-1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改前地主出典的城镇房屋经过30年能否回赎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7年9月24日(87)民请字第3号《关于王美坚、王仕宝、王仕善与叶日新、叶日兴、王中业房屋典当回赎纠纷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王建南(1967年死亡)1948年将其现座落在钦州市三马路88号房屋一间,出典给叶日新、叶日兴和王中
业之父王庭枢(1975年死亡),典契未载明典期。土改时,王建南被定为地主成份。该房出典后,经过30年,王建南及其子女从未提出过回赎。现王建南的子女王美坚、王仕宝、王仕善要求回赎,不予准许。讼争房屋之产权应归承典人叶日新、叶日兴和王庭枢的法定继承人王中业共
同所有。



1988年2月1日




欢迎光临 华政帮·华政人自由的社区 (http://ecupl.uice.lu/) Powered by Discuz! X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