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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务院关于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的通知 [打印本页]

作者: 国务院    时间: 1987-11-28 08:00:00     标题: 国务院关于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的通知

法规标题:国务院关于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的通知
颁布部门:国务院
颁布时间:1987-11-28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


国务院关于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的通知
国务院


为了改善中小学教师生活待遇,促进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国务院决定,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水平。现通知如下:
一、从一九八七年十月起,将中小学教师和幼儿园教师现行的工资标准提高1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可以在不超过工资标准提高10%的增资总额范围内,根据本地区实行情况,将增资总额的大部分用于提高工资标准,小部分用于调整中小学教师内部的工资关系。
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中等、初等成人教育学校的教师可以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三、有关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劳动人事部会同国家教委制订下达。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1987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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