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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 [打印本页]

作者: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间: 1987-4-11 08:00:00     标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

法规标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
颁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颁布时间:1987-4-11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87年
文书编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

(1987年4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决定如下:
一、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仍然保持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978人的名额。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国人民解放军、少数民族、华侨选举的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仍然和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相同。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的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在一九八八年一月底以前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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