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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非法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而构成犯罪的应按假冒商标罪惩处的批复 [打印本页]

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    时间: 1985-5-9 08:00:00     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非法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而构成犯罪的应按假冒商标罪惩处的批复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非法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而构成犯罪的应按假冒商标罪惩处的批复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85-5-9
失效时间1996-12-31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法(研)复(1985)2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非法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而构成犯罪的应按假冒商标罪惩处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4年11月7日请示的关于个人非法制造、购买名牌产品的商标标识,用于其他产品上,冒充名牌产品出售,可否按假冒商标罪处罚的问题,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的规定,无论是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业者,假冒他人注册商
标,包括非法制造或者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均构成对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对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可以直接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定罪判刑。
此复.



1985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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