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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 [打印本页]

作者: 国务院    时间: 1970-1-1 08:00:00     标题: 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

法规标题: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
颁布部门:国务院
颁布时间:1955-4-26
失效时间1988-9-1
法规来源:http://www.molss.gov.cn:8080/trsweb_gov/detail?record=959&channelid=40543
文书编号:


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
国务院



关于国家机关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各地执行尚不一致,为避免互相影响,特统一规定如下:
一、生产:产前产后共给假56天,难产或双生增加假期14天。
二、流产:怀孕不满7个月流产时,得根据医师的意见,给予30日以内的产假。
三、产假期间(包括星期日及法定假日在内),工资照发。
四、产假期满,因病需要继续休养者,按病假处理。



1955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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