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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试行审理军内民事案件问题的复函 [打印本页]

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    时间: 2001-6-26 08:00:00     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试行审理军内民事案件问题的复函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试行审理军内民事案件问题的复函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2001-6-26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法函〔2001〕3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试行审理军内民事案件问题的复函


(2001年6月26日 法函(2001)33号)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
你院正[2001]军法呈字第12号《关于指定军事法院试办审理军内民事案件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精神,军事法院试行审理双方当事人都是现役军人、部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军队在编职工或者军内法人的民事案件。
申请宣告军人失踪、申请宣告军人死亡的案件,申请人向军事法院提出的,军事法院可以受理。
民事案件一方当事人为非军人的,由地方人民法院受理。
二、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实行自愿原则,即原告可以向军事,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地方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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