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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决定接受《〈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九条第(3)款修正案》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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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国务院
时间:
2000-3-1 08:00:00
标题:
国务院关于决定接受《〈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九条第(3)款修正案》的批复
法规标题:国务院关于决定接受《〈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九条第(3)款修正案》的批复
颁布部门:国务院
颁布时间:2000-3-1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
国务院关于决定接受《〈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九条第(3)款修正案》的批复
国函[2000]17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外交部:
国务院决定接受1999年9月24日在日内瓦通过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九条第(3)款修正案》。接受书由外交部部长签署,具体手续由外交部办理。
国务院
二000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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