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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务院关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时升挂使用国旗区旗的规定 [打印本页]

作者: 国务院    时间: 1997-6-5 08:00:00     标题: 国务院关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时升挂使用国旗区旗的规定

法规标题:国务院关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时升挂使用国旗区旗的规定
颁布部门:国务院
颁布时间:1997-6-5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97/112901199702.html
文书编号:令第219号


国务院关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时升挂使用国旗区旗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时升挂使用国旗区旗的规定》已经1997年6月5日国务院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 鹏

  1997年6月5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有关规定,自1997年7月1日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时升挂、使用国旗和区旗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凡国旗和区旗同时升挂、使用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二、凡国旗和区旗同时或者并列升挂、使用时,国旗应当大于区旗,国旗在右、区旗在左。

  三、列队举持国旗和区旗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区旗之前。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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