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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问题的批复 [打印本页]

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    时间: 1997-1-23 08:00:00     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问题的批复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问题的批复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97-1-23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问题的批复
1997年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陕高法〔1996〕78号《关于诉讼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是否包括执行程序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有权委托代理人。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时,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记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具体代理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如果当事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没有写明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有代理权及具体的代理事项,则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没有代理权,不能代理当事人直接领取或者处分标的物。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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