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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依法有权查询、冻结和扣划邮政储蓄存款问题的批复 [打印本页]

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    时间: 1996-2-29 08:00:00     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依法有权查询、冻结和扣划邮政储蓄存款问题的批复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依法有权查询、冻结和扣划邮政储蓄存款问题的批复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96-2-29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法复〔1996〕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依法有权查询、冻结和扣划邮政储蓄存款问题的批复
1996年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闽高法〔1995〕118号《关于人民法院查询、冻结邮政存款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包括邮政企业的有关单位调查取证,有关单位不得拒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二十一条和第二百二十二条中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包括办理邮政储蓄业务的邮政企业。人民法院为财产保全、先予执行或者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有权查询、冻结、扣划邮政企业办理的邮政储蓄存款;有关的邮政企业依法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冻结和扣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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