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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单位盗窃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打印本页]

作者: 最高人民检察院    时间: 1996-1-23 08:00:00     标题: 关于单位盗窃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法规标题:关于单位盗窃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颁布时间:1996-1-23
失效时间2002-2-25
法规来源:http://www.spp.gov.cn/site2005/scripts/pageRead.asp?d_id=200107101625140000
文书编号:


关于单位盗窃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1996年1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自治区、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你们关于对单位盗窃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请示(内检发研字〔1995〕87号、苏检发刑字〔1995〕第7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批复如下:
单位组织实施盗窃,获取财物归单位所有,数额巨大、影响恶劣的,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主要的直接责任人员按盗窃罪依法批捕、起诉。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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