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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毒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几个问题的答复 [打印本页]

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    时间: 1995-11-9 08:00:00     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毒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几个问题的答复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毒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几个问题的答复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95-11-9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法函〔1995〕14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毒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几个问题的答复
1995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刑二〔1995〕5号“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对被告人一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或者非法持有两种以上毒品并已构成犯罪的,不应实行数罪并罚,可综合考虑毒品的种类、数量及危害,依法处理。
二、对被告人购买了一定数量的毒品,但只查明其贩卖了其中一部分,其余部分已由被告人吸食的,应当按已查明的销售数额确定其贩毒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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