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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行政赔偿案件是否收取诉讼费用的答复 [打印本页]

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    时间: 1995-9-18 08:00:00     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行政赔偿案件是否收取诉讼费用的答复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行政赔偿案件是否收取诉讼费用的答复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95-9-18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法函〔1995〕12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行政赔偿案件是否收取诉讼费用的答复
1995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5〕123号《关于国家赔偿法实施后行政赔偿案件是否收取诉讼费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赔偿案件,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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