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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在同一事实中对同一当事人,行政机关同时作出限制人身自由和扣押财产两种具体行政行为,受诉法院是否可以合并审理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打印本页]

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    时间: 1993-7-9 08:00:00     标题: 关于在同一事实中对同一当事人,行政机关同时作出限制人身自由和扣押财产两种具体行政行为,受诉法院是否可以合并审理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法规标题:关于在同一事实中对同一当事人,行政机关同时作出限制人身自由和扣押财产两种具体行政行为,受诉法院是否可以合并审理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93-7-9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


关于在同一事实中对同一当事人,行政机关同时作出限制人身自由和扣押财产两种具体行政行为,受诉法院是否可以合并审理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1993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同一事实中对同一当事人,行政机关同时作出限制人身自由和扣押财产两种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依法向其住所地法院起诉,受诉法院是否可以合并审理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赣高法函(1993)4号《关于在同一事实中对同一当事人,行政机关同时作出限制人身自由和扣押财产两种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依法向其住所地法院起诉,受诉法院是否可以合并审理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原则同意你院的意见。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对同一当事人作出限制人身自由和扣押财产两种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当事人对这两种具体行政行为均不服,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可以将当事人的两个诉讼请求合并审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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