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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受理劳教人员申诉分工问题的通知 [打印本页]

作者: 最高人民检察院    时间: 1993-5-13 08:00:00     标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受理劳教人员申诉分工问题的通知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受理劳教人员申诉分工问题的通知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颁布时间:1993-5-13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受理劳教人员申诉分工问题的通知
1993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对检察机关受理劳教人员申诉的分工问题通知如下:
一、劳教人员及其家属对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不服,直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由人民检察院的控申检察部门统一接受后,移送监所检察部门审查处理。
二、劳教人员及其家属对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后,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仍不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根据高检发民字〔1991〕2号《关于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行政申诉分工问题的通知》精神,由人民检察院控申检察部门统一接受后,移送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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