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政帮·华政人自由的社区

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汪小■诉工商银行长沙县支行赔偿案如何处理的复函 [打印本页]

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    时间: 1993-5-3 08:00:00     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汪小■诉工商银行长沙县支行赔偿案如何处理的复函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汪小■诉工商银行长沙县支行赔偿案如何处理的复函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93-5-3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汪小■诉工商银行长沙县支行赔偿案如何处理的复函
1993年5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2)湘法民申字第2号《关于汪小■诉工商银行长沙县支行赔偿存款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院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第一种意见,即由于长沙县支行在办理提前支取汪小■存款时,没有按规定核对取款人的身份证件,该行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负全部赔偿责任。
此复






欢迎光临 华政帮·华政人自由的社区 (http://ecupl.uice.lu/) Powered by Discuz! X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