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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喻德生诉解才亨房屋纠纷一案的复函 [打印本页]

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    时间: 1993-3-20 08:00:00     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喻德生诉解才亨房屋纠纷一案的复函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喻德生诉解才亨房屋纠纷一案的复函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93-3-20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喻德生诉解才亨房屋纠纷一案的复函
1993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喻德生与解才亨房屋产权申诉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据报告称,
永丰县恩江镇八一街解家巷22号4间砖瓦平房的产权早在1947年即由解才亨取得。此后,解才亨就一直以产权人的身份与喻德生建立租赁关系,并收取租金。土改时,该房屋的产权并未变动。经房屋普查,1987年9月永丰县人民政府给解才亨颁发了该宅院的《城乡建房宅基地使用证》。据此,对承租人喻德生主张该房屋产权不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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