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政帮·华政人自由的社区

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毛玉堂与毛新国的收养关系能否成立的复函 [打印本页]

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    时间: 1993-1-30 08:00:00     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毛玉堂与毛新国的收养关系能否成立的复函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毛玉堂与毛新国的收养关系能否成立的复函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93-1-30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毛玉堂与毛新国的收养关系能否成立的复函
1993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毛玉堂与毛新国的收养关系能否成立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毛新国是毛玉堂的外孙,双方是直系血亲,不能建立收养关系。据此,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倾向性意见,即毛玉堂与毛新国之间的收养关系不能成立,毛新国不应列为毛玉堂死亡后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鉴于毛新国在其母死亡后,对毛玉堂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条规定精神,在分割毛玉堂的遗产时,毛新国可以多分。
以上意见,供参考。






欢迎光临 华政帮·华政人自由的社区 (http://ecupl.uice.lu/) Powered by Discuz! X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