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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审理军内经济纠纷案件的复函 [打印本页]

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    时间: 1992-10-4 08:00:00     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审理军内经济纠纷案件的复函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审理军内经济纠纷案件的复函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92-10-4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审理军内经济纠纷案件的复函
1992年10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

解放军军事法院:
你院〔1992〕军法报字第13号《关于军事法院审理军内经济纠纷案件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对双方当事人都是军队内部单位的经济纠纷案件,仍继续由军事法院受理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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