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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典人要求回赎已卖断的出典房屋不予准许的复函 [打印本页]

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    时间: 1992-9-14 08:00:00     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典人要求回赎已卖断的出典房屋不予准许的复函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典人要求回赎已卖断的出典房屋不予准许的复函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92-9-14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典人要求回赎已卖断的出典房屋不予准许的复函
1992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1)粤法民申字第18号关于郑松宽与郑道瀛、吴惠芳等房屋典当、卖断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我们认为,双方当事人讼争的饶平县黄岗镇竹篾街16号右之二房屋一间系余惠卿于1966年8月作为己有房产由其养子郑道瀛经手,以典价270元、典期8年,出典给郑松宽的,当时吴惠芳等人未提出异议。1982年4月,郑道瀛以3000元的价款,(包括典价270元)将出典房屋卖断给典权人郑松宽。1984年余惠卿去世前,未提出异议。鉴于郑松宽善意、有偿买断承典房屋已事隔多年,郑道瀛等人翻悔卖断协议,要求赎回房屋的主张不予支持。
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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