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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体制变动引起的房地产纠纷案法院不应受理的复函 [打印本页]

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    时间: 1992-4-9 08:00:00     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体制变动引起的房地产纠纷案法院不应受理的复函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体制变动引起的房地产纠纷案法院不应受理的复函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92-4-9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体制变动引起的房地产纠纷案法院不应受理的复函
1992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琼高法(民)他字〔1991〕2号《关于机械电子工业部第五研究所诉中国人民解放军38002部队后勤部土地、房屋、财产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认为:双方讼争的海南省三亚市榆林天然暴露试验站房屋、土地纠纷是因机械电子工业部第五研究所体制变动引起的,应由有关部门解决,不应由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据此,本案应由第二审法院撤销第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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