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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重申禁止劳改产品出口的规定 [打印本页]

作者: 国务院    时间: 1991-10-5 08:00:00     标题: 关于重申禁止劳改产品出口的规定

法规标题:关于重申禁止劳改产品出口的规定
颁布部门:国务院
颁布时间:1991-10-5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91/112302199104.html
文书编号:


关于重申禁止劳改产品出口的规定

1991年10月5日,国务院

一、劳改产品系中国司法部门所属监狱组织犯人劳动生产的产品。
二、中国司法部门根据中国刑法有关规定,对有劳动能力的犯人实行劳动改造。目的是教育和改造他们,使其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同时,结合劳动改造,对犯人进行职业培训,为他们刑满后的社会就业创造一定的条件。这与一九五五年第一届联合国预防犯罪的罪犯待遇大会通过的《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是一致的。
三、参加劳动的犯人在劳动保护、医疗卫生等方面,与国营企业工人一样,享受相同的劳保福利待遇。
四、重申禁止劳改产品出口。外贸公司不得收购劳改产品,也不得让其他贸易公司代为收购用于出口,监狱不得向外贸公司提供出口货源。
五、监狱不得与外商建立合资或合作企业。
六、如发现任何部门或企业出口劳改产品,海关有权扣留,没收其所得,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者相应的处罚。
七、中国司法部门所属的工人(包括家属子女)从事生产的企业,不适用于本规定。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过去的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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