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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法生效前对因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上诉后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打印本页]

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    时间: 1991-8-10 08:00:00     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法生效前对因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上诉后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法生效前对因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上诉后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91-8-10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法生效前对因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上诉后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1991年8月10日,最高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新法(经)〔1990〕30号关于在尚未审结的不服管辖异议裁定提起上诉的二审裁定可否继续适用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民事诉讼法施行前,原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有关管辖的规定受理的案件,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原审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后,又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法施行后审理时,应审议原裁定适用当时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诉讼法(试行)是否得当,而不是直接引用已废止的民事诉讼法(试行)作出二审裁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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