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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认定暴雨问题的复函 [打印本页]

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    时间: 1991-7-16 08:00:00     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认定暴雨问题的复函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认定暴雨问题的复函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91-7-16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认定暴雨问题的复函
1991年7月16日,最高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1)内法经请字第2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鉴于1985年8月24日(即23日的二十时至24日的二十时)的降雨量达到暴雨标准,如保险标的物是由于该日降雨遭受损失的,应由保险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确定具体赔偿额时,应从实际情况出发,按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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