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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庞启林诉庞永红损害赔偿申诉案的函 [打印本页]

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    时间: 1991-5-22 08:00:00     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庞启林诉庞永红损害赔偿申诉案的函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庞启林诉庞永红损害赔偿申诉案的函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91-5-22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庞启林诉庞永红损害赔偿申诉案的函
1991年5月22日,最高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0)粤法民申字第62号《关于庞启林诉庞永红损害赔偿申诉一案的请求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庞启林与庞永红住房前后相邻,庞启林在庞永红房屋近处挖井,违背了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1987年6月该地区发生特大洪水,水井大量泛水涌沙,庞启林又未能及时采取措施,损坏了庞永红的房基,致该房成为危房,给庞永红造成了重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3条的规定,庞启林应负赔偿责任。考虑该案具体情况,可以适当减轻庞启林的赔偿责任。
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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