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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范曾诉吴铎侵害著作权一案的复函 [打印本页]

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    时间: 1990-7-9 08:00:00     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范曾诉吴铎侵害著作权一案的复函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范曾诉吴铎侵害著作权一案的复函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90-7-9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范曾诉吴铎侵害著作权一案的复函

1990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字(1989)第295号《关于范曾诉吴铎侵害著作权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同意你院倾向性意见,即吴铎将所临摹范曾的绘画作品署上自己的姓名,赠送给他人,致其临摹作品在日本展览、并制成画册出售,吴铎的行为构成了对范曾著作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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