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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 [打印本页]

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    时间: 1990-6-26 08:00:00     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90-6-26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文书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

1990年6月26日,最高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法(经)函(1990)43号关于几种专利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技术合同法》实施后,专利纠纷案件的管辖,仍按我院(经)发(1985)3号《关于开展专利审判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和(经)发(1987)29号《关于审理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中有关收案范围和管辖原则办理。对于不属于上述专利案件收案范围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应按《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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